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清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東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鄉○○村○○00巷0 號),於000 年0 月0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0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