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9號
ULDV,110,簡,19,2021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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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育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廖貴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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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