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育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廖貴蘭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