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智凱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曉佩
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平均每月所得收入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自民國109年9月迄今之所得薪資明細。㈡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聲請前兩年內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編號01記載「膳食費」含子1 人膳食,請說明聲請人及該子1人之每月膳食費各為多少?又 該子1人每月膳食費是否即為受扶養人楊承鈞之每月實際支出 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另請說明編號10「子女教育 費」16,632元與楊承鈞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5,100元有無重 複?
㈢陳報受扶養人楊國寬、廖錦珠現在是否仍有固定之工作或收入 ?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其二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多少人?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㈤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㈥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 年3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