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抗 告 人 吳嘉峻即鎮達室內裝修工程行
抗告人就其與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10 年2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