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勸字,110年度,2號
ULDV,110,家勸,2,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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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勸告履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
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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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