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智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勸告履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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