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3,868元許國安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
違約金: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3,868元許國安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二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50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