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張家羚(即詹斐尹之繼承人)
張雲涵(即詹斐尹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瓏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斐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9,285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另計分期交易利息224元,分期遲延利息54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斐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