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6號
ULDV,110,司促,1916,202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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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高婷鈺(即高志宏之繼承人)


高福隆(即高志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婷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2,762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
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福隆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高福隆業已遷出國外,並於106年8月1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
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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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