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債 務 人 廖秉宏
廖林巧華
一、債務人廖秉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6,655元
,及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機動型
)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4%)加年息0.8%計
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1.64%),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廖林巧華負清償責任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