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淵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