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蕭碧珠(即蕭春生之限定繼承人)
蕭堂(即蕭春生之限定繼承人)
劉明雲(即蕭春生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36,317元,及其中33,647元部分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至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103,969元,及其中90,000元部分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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