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3號
ULDV,110,司促,1163,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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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債 務 人 蔡春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95元,及自民
國109年6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7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
之利率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息2.427%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年
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
年息2.427%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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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