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3號
ULDV,109,重訴,53,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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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頂慧
送達代收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海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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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