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詩顯
蘇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2 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0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至110 年3 月15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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