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0號
ULDV,109,訴,520,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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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被 上訴人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9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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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