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家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馬鈺瑩
馬威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