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5號
ULDV,109,訴,445,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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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游風雅
游振成
游振修
游惠

游振豐
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尤寧(即陳松田之繼承人)等4人間,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5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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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