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
破 產 人 張景耀
破產管理人 許視捷律師
債 權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代 理 人 駱姵文
鍾凱薰
江文秀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理 人 陳幼冰(北投稽徵所)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林發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楊明勳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李竑偉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敏智
債 權 人 陳姿琴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對於債權人陳姿琴陳報之破產債權
有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陳姿琴之破產債權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 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 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姿琴(下或稱陳姿琴)陳報破產債權新臺幣 (下同)9,737,89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經債權人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異議。經查:㈠、系爭債權,係華南銀行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向 本院提起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事件,請求判決撤銷陳 姿琴與破產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或稱系爭不動產) 之買賣,並將該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破產人准許後,該案被告 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提起上 訴後,因該不動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拍定並分配,陳姿琴 受有分配款9,737,890元。被上訴人華南銀行因而以情事變 更為由,變更請求陳姿琴應給付破產人其所受之上開分配款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經 台南高分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事件判決准許之本金數 額等情,為陳姿琴到庭所是認,並有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佐 ,足信無誤。
㈡、又陳姿琴向破產人購買系爭不動產,總共僅匯6,288,878元入 破產人擔任負責人之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佑泰營造 公司)之銀行帳戶乙情,亦為陳姿琴到庭所是認,且為台南 高分院上開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惟破產人到庭稱上 開款項係其向陳姿琴借用,並請陳姿琴逕匯入佑泰營造公司 之銀行帳戶乙情,雖為債權人所否認。然參酌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起首載明:「緣乙方(按即破產人)前於民國一○○ 年十月間向甲方(按即陳姿琴)調借新台幣(以下同)肆佰 萬元,作為短期週轉,甲方並依乙方指示分別於一○○年十月 十九日匯付參佰萬元,一○○年十月二十日匯付壹佰萬元,共 計肆佰萬元正,惟至十一月二十日已屆滿壹個月,乙方無法 如期清償返還,經雙方協議,乙方願以後列不動產(按即系 爭不動產)讓與甲方以為清償解決…」等語(參本院101年度 重訴字第58號卷第489至491頁);且系爭不動產原係破產人 所有,並非佑泰營造公司之財產等情,應堪認屬實 。
㈢、然系爭不動產之買賣,既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依民法第11
4條第1項規定,應自始不生效力。因此,陳姿琴對於破產人 之本金債權,應限於其實際匯入之上開款項。
㈣、且依上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三、付款方法規定:「一、定金 及頭期款:甲乙雙方同意即以甲方前借予乙方週轉之肆佰萬 元轉作定金及第一期款。二、尾款:本買賣不動產,乙方向 上海銀員林分行貸款金額約玖佰柒拾伍萬元,全部由甲方承 擔,自完成過戶日起由甲方負責繳息及償還。」等語,並無 有關利息之約定,且除轉抵付定金及頭期款之400萬元外 ,其餘均係清償抵付價金之承擔系爭不動產原設定抵押之貸 款,亦不可能有利息之約定。因此,陳姿琴陳報系爭債權之 利息部分,亦無所據。
㈤、從而,陳姿琴之破產債權應為6,288,878元,應足認定。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財產所有人:陳姿琴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登 記 日 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原因發生日期 1 臺中市 中區 中墩 四 27-6 建 10 全部 101年01月30日 101年01月12日 備考 登記原因:買賣(張景耀即張景煌) 2 臺中市 中區 中墩 四 29-3 建 44 全部 101年01月30日 101年01月12日 備考 登記原因:買賣(張景耀即張景煌) 3 臺中市 中區 中墩 四 29-4 建 18 全部 101年01月30日 101年01月12日 備考 登記原因:買賣(張景耀即張景煌) 4 臺中市 中區 中墩 四 30-1 建 37 全部 101年01月30日 101年01月12日 備考 登記原因:買賣(張景耀即張景煌)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登 記 日 期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原因發生日期 1 386 臺中市○區○○段○○段0000○ 0000○0000○0000地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商業用、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層 : 83.49 2層 : 99.42 3層 : 99.42 4層 : 99.42 騎樓 : 15.93 地下層: 81.90 合 計:479.58 全部 101年01月30日 101年01月12日 備考 登記原因:買賣(張景耀即張景煌) 上開土地、建物,經台中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8691號拍賣,陳姿琴得領回分配款9,737,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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