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 告 張祺昌 被 告 張景宏 張景祥 張景棠 張素貞 張素蘭 張祺祥 張莉芸 張麗娟 張麗姬 張朱玉華 張鼎旺 張祺炎 張素凰 張素彗 張素敏 張祺崇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葉琴 被 告 張祺煌 張祺政 張玟堯 張祺田 蘇淑惠 張維基 張晉瀚 張晉騰 賴武男 賴益生 顏賴秀雲 賴桂足 住○○市○○區○○里○○路000號00 樓 賴秀容 賴秀美 陳蕭幸鳴 蕭初惠 沈歷川 沈惠澤 沈惠穎 賴明瑜 張榮雪 張玉雪 張哲朗 張耀輝 張玲婉 吳逢仁 張振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黃柔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 被告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張祺祥、 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 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張葉琴、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 、張祺田、蘇淑惠、張維基、張晉瀚、張晉騰、賴武男、賴 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陳蕭幸鳴、蕭 初惠、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賴明瑜、張榮雪、張玉雪 、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為被繼承人張 黃柔所有,而被繼承人於民國63年6月11日死亡,其配偶張 天助、三女張時花已先於53年7月15日、15年8月23日過世, 系爭遺產即由其長子張洢濱(102年11月22日死亡)、次子張 吉平(108年8月21日死亡)、三子張桂林(91年3月14日死亡) 、四子張復明(88年2月4日死亡)、五子張志成(87年10月23 日死亡)、六子張榮源(66年8月13日死亡)、長女賴張清金(9 8年3月4日死亡)、次女張春蓮(85年4月12日死亡)、四女張 櫻錦(91年11月29日死亡)、五女張榮雪、六女張玉雪等11人 繼承而公同共有,其等繼承法定應繼分均為11分之1,惟如 前述,公同共有人中之張洢濱、張吉平、張桂林、張復明、 張志成、張榮源、賴張清金、張春蓮、張櫻錦等9人相繼死 亡,其等所繼承自被繼承人之應繼分,即各由其等之繼承人 即原告張祺昌、被告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 素蘭、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張朱玉華、張鼎 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張葉琴、張祺政、 張玟堯、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蘇淑惠、張維基、張晉 瀚、張晉騰、賴武男、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 、賴秀美、陳蕭幸鳴、蕭初惠、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 賴明瑜、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等人繼 承,依法兩造等人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所有如附表一 之財產。今因兩造無法對於分割系爭土地達成協議,原告為 使土地權屬明確,以利各繼承人得自由處分或管理使用共有 物,爰依法請求遺產分割,依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為權利範 圍,使系爭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消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二、被告方面: ㈠兼被告張祺崇之訴訟代理人張葉琴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09年10月26日具狀表示:前原告之起 訴狀聲明,被繼承人張黃柔仙逝當時,繼承人合計11人。又 與被告張葉琴再轉繼承同順位繼承人有被告張祺政、張玫堯 、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合計6人,按各房分割遺產, 各人取得應繼分為各 1/66。系爭遺產確為經都市計畫編定 為計畫道路,係屬公益性質之公設施保留地。綜上因素,為 使土地權屬單純,未來能便利處分及管理,同意原告之起訴 狀聲明,按各房分計算應繼分分割遺產等語。 ㈡被告蘇淑惠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09 年10月26日具狀表示:前原告之起訴狀聲明,被繼承人張黃 柔仙逝當時,繼承人合計11人。又與被告蘇淑惠再轉繼承同 順位繼承人有被告張維基、張晉瀚、張晉騰,合計4人,按 各房分割遺產,各人取得應繼分為各1/44。系爭遺產確為經 都市計畫編定為計畫道路,係屬公益性質之公設施保留地。 綜上因素,為使土地權屬單純,未來能便利處分及管理,同 意原告之起訴狀聲明,按各房分計算應繼分分割遺產等語。 ㈢被告賴武男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09 年10月26日具狀表示:前原告之起訴狀聲明,被繼承人張黃 柔仙逝當時,繼承人合計11人。又與被告賴武男再轉繼承同 順位繼承人有被告賴益生、顏賴秀雲、賴秀足、賴秀容、賴 秀美,合計6人,按各房分割遺產,各人取得應繼分為各 1/ 66。系爭遺產確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計畫道路,係屬公益性 質之公設施保留地。綜上因素,為使土地權屬單純,未來能 便利處分及管理,同意原告之起訴狀聲明,按各房分計算應 繼分分割遺產等語。 ㈣被告張玉雪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於1 09年10月26日具狀表示:前原告之起訴狀聲明,被繼承人張 黃柔仙逝當時,繼承人合計11人,按各房分割遺產,被告張 玉雪取得應繼分為1/11。系爭遺產確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計 畫道路,係屬公益性質之公設施保留地。綜上因素,為使土 地權屬單純,未來能便利處分及管理,同意原告之起訴狀聲 明,按各房分計算應繼分分割遺產等語。 ㈤被告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張祺祥、 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 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祺田 、張維基、張晉瀚、張晉騰、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 賴秀容、賴秀美、陳蕭幸鳴、蕭初惠、沈歷川、沈惠澤、沈 惠穎、賴明瑜、張榮雪、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 、張振章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 方式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 上字第74 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 法,應具 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 現狀及各繼 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 之判決。 ㈡經查,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為被繼承人張黃柔所有,而被繼 承人於63年6月11日死亡,系爭遺產由子女即訴外人張洢濱( 被告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之父)、張 吉平(被告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張振章之父,被告吳 逢仁之外祖父)、張桂林(原告張祺昌、被告張祺祥、張莉芸 、張麗娟、張麗姬之父)、張復明(被告張朱玉華之配偶,被 告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之父)、張志 成(被告張葉琴之配偶,被告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 祺崇、張祺田之父)、張榮源(被告蘇淑惠之配偶,被告)張 維基、張晉瀚、張晉騰之父)、長女賴張清金(被告賴武男、 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之母)、張春 蓮(被告陳蕭幸鳴、蕭初惠之母)、張櫻錦(被告沈歷川之配 偶,被告沈惠澤、沈惠穎之母,被告賴明瑜之養母)、五女 張榮雪、六女張玉雪等11人共同繼承,嗣因訴外人張洢濱於 102年11月22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張景宏、 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等5人共同繼承,訴外人 張吉平於108年8月21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張 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張振章、吳逢仁等5人共同繼承, 訴外人張桂林於91年3月1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 原告張祺昌、被告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等5人 共同繼承,訴外人張復明於88年2月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 繼承人即被告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 、張素敏等6人共同繼承,訴外人張志成於87年10月23日死 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張葉琴、張祺政、張玟堯、 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等6人共同繼承,訴外人張榮源於6 6年8月13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蘇淑惠、張維 基、張晉瀚、張晉騰等4人共同繼承,訴外人賴張清金於98 年3月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賴武男、賴益生 、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等6人共同繼承,訴 外人張春蓮於85年4月12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 告陳蕭幸鳴、蕭初惠等2人共同繼承,訴外人張櫻錦於91年1 1月29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沈歷川、沈惠澤 、沈惠穎、賴明瑜等4人共同繼承,系爭遺產現已繼承登記 為兩造公同共有,其等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被繼 承人張黃柔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兩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被告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之戶籍謄本、遺產稅 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在卷可佐 ,且經兼被告張祺崇之訴訟代理人張葉琴、被告蘇淑惠、賴 武男、張玉雪具狀同意原告請求,而被告張景宏、張景祥、 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張麗 姬、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 、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祺田、張維基、張晉瀚、張 晉騰、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陳蕭 幸鳴、蕭初惠、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賴明瑜、張榮雪 、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經合法通知未 提出任何抗辯,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張黃柔所遺應 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 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張黃柔之遺產無法協 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而 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 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張黃柔有以遺囑禁止遺產 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 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黃柔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張黃柔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 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並保持分別 共有,經核此分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兼被告張 祺崇之訴訟代理人張葉琴、被告蘇淑惠、賴武男、張玉雪等 人亦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而被告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 張素貞、張素蘭、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張朱 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張祺政 、張玟堯、張祺煌、張祺田、張維基、張晉瀚、張晉騰、賴 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陳蕭幸鳴、蕭 初惠、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賴明瑜、張榮雪、張哲朗 、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雖未表示意見,但上開 分割方法對渠等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 ,於法亦無不合,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爰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 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 段 ,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附表一:被繼承人張黃柔之遺產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欄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104.00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47.00 全部 同上 3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4.00 全部 同上 4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47.00 全部 同上 5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6.00 全部 同上 6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116.00 全部 同上 7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13.00 全部 同上 8 土地 雲林縣○○鎮○○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 110.00 全部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張黃柔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⒈ 張景宏 1/55 孫子女(與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子張洢濱之應繼分1/11) ⒉ 張景祥 1/55 孫子女(與張景宏、張景棠、張素貞、張素蘭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子張洢濱之應繼分1/11) ⒊ 張景棠 1/55 孫子女(與張景宏、張景祥、張素貞、張素蘭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子張洢濱之應繼分1/11) ⒋ 張素貞 1/55 孫子女(與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蘭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子張洢濱之應繼分1/11) ⒌ 張素蘭 1/55 孫子女(與張景宏、張景祥、張景棠、張素貞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子張洢濱之應繼分1/11) ⒍ 張哲朗 1/55 孫子女(與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子張吉平之應繼分1/11) ⒎ 張耀輝 1/55 孫子女(與張哲朗、張玲婉、吳逢仁、張振章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子張吉平之應繼分1/11) ⒏ 張振章 1/55 孫子女(與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吳逢仁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子張吉平之應繼分1/11) ⒐ 吳逢仁 1/55 曾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長女張馨芳與張哲朗、張耀輝、張玲婉、張振章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子張吉平之應繼分1/11) ⒑ 張玲婉 1/55 孫子女(與共張哲朗、張耀輝、吳逢仁、張振章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子張吉平之應繼分1/11) ⒒ 張祺昌 1/55 孫子女(與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三子張桂林之應繼分1/11) ⒓ 張祺祥 1/55 孫子女(與張祺昌、張莉芸、張麗娟、張麗姬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三子張桂林之應繼分1/11) ⒔ 張莉芸 1/55 孫子女(與共張祺昌、張祺祥、張麗娟、張麗姬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三子張桂林之應繼分1/11) ⒕ 張麗娟 1/55 孫子女(與張祺昌、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姬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三子張桂林之應繼分1/11) ⒖ 張麗姬 1/55 孫子女(與張祺昌、張祺祥、張莉芸、張麗娟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三子張桂林之應繼分1/11) ⒗ 張朱玉華 1/66 四媳(與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⒘ 張鼎旺 1/66 孫子女(與張朱玉華、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⒙ 張祺炎 1/66 孫子女(與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素凰、張素彗、張素敏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⒚ 張素凰 1/66 孫子女(與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彗、張素敏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⒛ 張素彗 1/66 孫子女(與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敏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張素敏 1/66 孫子女(與張朱玉華、張鼎旺、張祺炎、張素凰、張素彗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子張復明之應繼分1/11) 張葉琴 1/66 五媳(與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張祺政 1/66 孫子女(與張葉琴、張玟堯、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張玟堯 1/66 孫子女(與張葉琴、張祺政、張祺煌、張祺崇、張祺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張祺煌 1/66 孫子女(與張葉琴、張祺政、張玟堯、張祺崇、張祺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張祺崇 1/66 孫子女(與張葉琴、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祺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張祺田 1/66 孫子女(與張葉琴、張祺政、張玟堯、張祺煌、張祺崇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五子張志成之應繼分1/11) 蘇淑惠 1/44 六媳(與張維基、張晉瀚、張晉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六子張榮源之應繼分1/11) 張維基 1/44 孫子女(與蘇淑惠、張晉瀚、張晉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六子張榮源之應繼分1/11) 張晉瀚 1/44 孫子女(與蘇淑惠、張維基、張晉騰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六子張榮源之應繼分1/11) 張晉騰 1/44 孫子女(與蘇淑惠、張維基、張晉瀚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六子張榮源之應繼分1/11) 賴武男 1/66 孫子女(與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賴益生 1/66 孫子女(與賴武男、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顏賴秀雲 1/66 孫子女(與賴武男、賴益生、賴桂足、賴秀容、賴秀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賴桂足 1/66 孫子女(與賴武男、賴益生、顏賴秀雲、賴秀容、賴秀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賴秀容 1/66 孫子女(與賴武男、賴益生、顏賴秀雲、賴秀容、賴秀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賴秀美 1/66 孫子女(與賴武男、賴益生、顏賴秀雲、賴桂足、賴秀容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長女賴張清金之應繼分1/11) 陳蕭幸鳴 3/44 孫子女(與訴外人蕭男崧《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女張春蓮之次子》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女張春蓮之應繼分1/11,及與蕭初惠共同再轉繼承蕭男崧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張黃柔之1/22) 蕭初惠 1/44 孫子女(與陳蕭幸鳴共同再轉繼承蕭男崧《被繼承人張黃柔次女張春蓮之次子》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張黃柔之1/22) 沈歷川 1/44 四女婿(與沈惠澤、沈惠穎、賴明瑜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女張櫻錦之應繼分1/11) 沈惠澤 1/44 孫子女(與沈歷川、沈惠穎、賴明瑜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女張櫻錦之應繼分1/11) 沈惠穎 1/44 孫子女(與沈歷川、沈惠澤、賴明瑜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女張櫻錦之應繼分1/11) 賴明瑜 1/44 孫子女(與沈歷川、沈惠澤、沈惠穎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張黃柔四女張櫻錦之應繼分1/11) 張榮雪 1/11 五女 張玉雪 1/11 六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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