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張明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1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作為相對人及第三人沁峯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借款 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 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3日起至116 年11月2日 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 三人沁峯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28日邀同相對人、第三人蔡 香羗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詎第 三人沁峯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31日陸續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 註銷之情形,並於109年9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依其等約定,第三人沁峯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 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5,820,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 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10月21日雲院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 字第11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沁峯有限公司、蔡香羗表 示意見,查相對人及第三人蔡香羗目前行方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嗣經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惟前開當事人均逾 期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9年12月11日、110年2月17日雲院 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臺 中市北屯區區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 1 雲林縣 斗六市 榴中 278 73.25 1分之1 重測前:石榴班段711之40地號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 築 主 要 材 料 及 房 屋 層 數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各 層 合 計 00 1 79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33 二層59.09 騎樓13.5 電梯樓梯間6.4 123.32 1分之1 重測前:石榴班段424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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