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
被 告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建上易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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