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42號
ULDM,109,訴,842,202103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6437號、第7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志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林明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亦同時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販賣 、轉讓,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vivo廠牌行動電 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工具,於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與徐慧君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 表二編號1所示),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 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量少許,無證據證明淨重10公克 以上)給徐慧君施用。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用vivo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 工具,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與徐慧君聯絡後(通話 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 地點,為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與徐慧君之行為。
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用vivo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 工具,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與徐慧君聯絡後(通話 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 地點,為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與徐慧君之行為。  
㈣、基於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vivo廠牌行動電 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工具,於如 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與徐慧君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 表二編號4所示),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 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量少許,無證據證明淨重10公克 以上)給徐慧君施用。




㈤、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用vivo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起訴書 誤載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作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與張進育聯絡 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 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與張進育之行為。  
二、嗣經警依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72號、第666號通訊監察書 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 ,並於民國109年9月15日14時17分許,為警持本院109年度 聲搜字第516號搜索票,至林明志位在雲林縣○○鎮○○路00號 之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林明志所有,如附表三編號5所 示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編號6所示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1支,因而查獲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林明志及辯護人於審判程 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 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聲羈卷第27至38頁、本 院卷第58頁、第60至62頁、第112頁),核與證人徐慧君(他 卷第9至21頁、第25至29頁)、張進育(他卷第41至81頁) 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2 份(警卷第56至65頁、第99至100頁) 、被告與證人徐慧君交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警卷第75至81頁、偵6437卷第25至31頁)、本院109年度聲 搜字第516 號搜索票影本1 紙(偵6437卷第15頁)、雲林縣 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6437卷第17至21頁)、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 、第6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 份(警卷第157至160



頁)、被告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真實姓名與代號 對照表、立人醫事檢驗所109年9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各1份(警卷第163至167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 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紙(警卷第169頁 )、扣案物品照片12張(偵7292卷第37至47頁)在卷可查, 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編號6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 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109年度保管檢字 第590號;本院卷第31頁)加以佐證。
二、按「安非他命」(Amphetamine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 12),「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亦屬同條項 款附表二編號89所載之第二級毒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均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 、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 物,甲基安非他命作用之強度較安非他命強;又二者雖使用 劑量及致死劑量有別,惟目前國內發現者絕大多數為甲基安 非他命之鹽酸鹽,然持有毒品者,未必能正確分辨所持有者 係「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甚或於買賣過程中, 為避免遭查緝,或以代號稱之,而審判實務上查獲之晶體經 送驗結果,大致上亦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1537號、第3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安非他命 在國內取得不易,且一般持有毒品者對於所持有之毒品究為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並無辨明之能力等情, 堪認被告於本案相關警詢、偵訊、羈押訊問中,提及「安非 他命」之陳述,顯非精確之用語,而係對「安非他命」類毒 品之通俗泛稱,容屬「甲基安非他命」之名稱簡化結果,是 上開簡稱誤載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三、次按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之犯罪行為 ,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 有之毒品任意轉售他人,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遭查獲移 送法辦之危險之理;而甲基安非他命既經政府公告列管,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販售,自無一定之市場行情或公定價格, 是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 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 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 ,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 ,並無二致。因此,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



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 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 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 行之追訴。經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一編號2 、3之部分,各向購毒者徐慧君收受新臺幣(下同)2,000 元作為代價;於事實欄一㈤即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則向購毒 者張進育收受2,000 元作為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對價,均非無償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慧君、張 進育,且被告亦自陳:針對附表一編號2、3、5之販賣行為 ,我都是賺吃的量等語(聲羈卷第30至32頁、本院卷第61至 62頁),堪信被告於事實欄一㈡、㈢、㈤即附表一編號2、3、5 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徐 慧君、張進育之行為,主觀上應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四、綜上所述,依上開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被告所為自白 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得以勾稽一致,且無重大矛盾、瑕疵, 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經調查前述各項補強證據 ,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㈣即附表一編號1 、4所載之轉 讓禁藥犯行;就事實欄一㈡、㈢、㈤即附表一編號2、3、5所載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罪科刑。參、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 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 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 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 「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 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 罰金」,93年4 月21日修正、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嗣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 ,其法定本刑提高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000 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行為人轉讓未達法定應加重其 刑之一定數量甲基安非他命予成年之人,同時該當前述轉讓 禁藥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因轉讓禁藥罪之法 定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為重,故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 ,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轉讓如事實欄一㈠、㈣即 附表一編號1、4與徐慧君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查無證據可



資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徐慧君已成年(他卷第9頁 、第25頁),是依前揭說明,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㈣即附表一 編號1、4所示犯行,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 罪。被告持有禁藥之行為,因藥事法並未處罰之,是依法律 適用整體性之法理,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間之低度、高 度行為論罪之問題。
二、另被告就事實欄一㈡、㈢、㈤即附表一編號2、3、5所為,均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 被告針對附表一編號2、3、5部分,其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5 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年4月15日確定,於104年5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 於108年8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憑,然被告後續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 案,上開假釋日後將有撤銷之可能性,尚難遽論累犯,附此 敘明。  
㈡、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1、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 意旨,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 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乃對製造、 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時,採行寬厚 之刑事政策。又所謂之「審判中」,係指案件經起訴繫屬法 院後之審理中,「偵查中」則係指起訴前之偵查階段,包括 偵查主體檢察官、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官)之訊(詢) 問,以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 項、第101 條規定就 偵查中之被告為羈押訊問時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 第5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針對事實欄一㈡、㈢、㈤ 即附表一編號2、3、5之部分,被告雖先後於警詢、偵訊時 ,均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偵6437卷第5 1至52、59至60頁),然於偵查中之羈押訊問時,被告即坦承 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等節(聲羈卷第 30至32頁),而後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自白事 實欄一㈡、㈢、㈤即附表一編號2、3、5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犯行(本院卷第58頁、第60至62頁、第112頁),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減輕其刑。
2、又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 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 割裂,申言之,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 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 ,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任意與主刑所 適用之法律割裂。因法條競合而優先適用重法之結果,基於 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全部適用重法,而不得部分適用重法 ,部分又適用輕法,致有割裂適用法律之違法(最高法院10 3 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要旨參照)。是以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與成年人)之行為,因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 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則就被告事實欄一㈠、㈣即附表一 編號1 、4之轉讓禁藥犯行,縱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 情形,基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㈢、關於刑法第59條:  
1、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被告雖係於109 年7 月15日修法 後之販賣行為,然期間僅相差數日或1個月左右,惟修正後 之法定刑從有期徒刑7年以上,提高到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是縱使本件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 刑,仍需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情輕法重之虞,請依刑 法第59條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120至121頁) 。
2、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 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 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 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 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6157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犯行,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所為本應予嚴 正非難,然考量被告上開犯行,乃於修法後不久為之,且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僅有徐慧君、張進育2 人 ,販賣次數僅有3次,金額各為2,000元,屬於小額零星交易 ,顯見被告並無大量散播毒品之情況,其本案販賣之犯罪情 節與惡性,較諸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 異。再者,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歷次審理時,均自白犯行,而 有偵、審自白規定之適用,然被告所應處之法定最低刑度仍 有過苛之情形,且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 情節與原先之刑度對照以觀,已屬過度評價而未符罪刑相當 性及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本案如附表一 編號2、3、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思慮成熟之人,當知悉 甲基安非他命有損身心健康,為國家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 同時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卻不思遵循法紀,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徐慧君、張進育,以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 非他命與徐慧君,實助長毒品氾濫之風,亦戕害施用者之身 心健康,對於社會整體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所為 殊不可取。惟參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5所示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金額均為2,000元,交易 次數總計為3次,且對象僅有徐慧君、張進育2人。至於附表 一編號1、4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被告僅有2次之轉讓禁藥 犯行,且對象僅有徐慧君1人,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轉讓禁藥之次數、數量等情節,相較於大盤、中 盤毒販,尚屬有別,散播範圍有限,整體犯罪情節非謂極為 嚴重。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酌以被告自陳為 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罹患急性心 肌梗塞,並進行相關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父親,需要被告扶 養照顧;被告現從事貼磁磚之工作、月薪約4萬元等節(本院 卷第122至123頁),被告並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靖興 里里長證明書(109年12月21日)、被告父親之財團法人佛教 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醫療診斷證明書各1份(本院卷第65至 75頁)為證,又本院一併考量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2、3之犯行,係以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vivo廠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就附表一編 號5之犯行,係以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繫工具,為被告供承在 案(本院卷第118頁),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 附表一編號1、4所為之轉讓禁藥犯行,被告係使用附表三編 號6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作為聯繫之用之犯罪工具,本於法律適用統一性及整體 性之原則,不容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而適用其他法 律,此部分本案既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則關於 沒收之部分,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宣告沒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
三、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又為貫徹修法後不法利得剝奪之 意旨,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 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從而,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㈡、㈢ 、㈤即附表一編號2、3、5中,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各獲得2,000 元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應宣告沒收之,因 未扣案,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組、編號2所示 玻璃球吸食器2顆、編號3所示電子磅秤2臺、編號4所示分裝 夾鏈袋1包,被告陳稱:上開扣案物與本案無關等節(本院卷 第117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為本件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表
編號 販賣①時間②地點③毒品種類及數量④金額(新臺幣) 交易對象及過程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①109 年8 月5 日17時38分許; ②嘉義縣○○市○○○街0 號;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林明志徐慧君為如附表二編號1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林明志無償轉讓左列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量少許,無證據證明淨重達10公克以上)與徐慧君施用。 林明志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①109 年8 月9 日22時57分許; ②嘉義縣○○市○○○街 0 號附近之萊爾富超商;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④2,000 元。 林明志徐慧君為如附表二編號2 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由林明志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慧君而完成交易。 林明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①109 年8 月17日20時58分許; ②嘉義交流道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④2,000 元。 林明志徐慧君為如附表二編號3 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由林明志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慧君而完成交易。 林明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①109 年8 月24日17時29分許; ②嘉義交流道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林明志徐慧君為如附表二編號4 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林明志無償轉讓左列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量少許,無證據證明淨重達10公克以上)與徐慧君施用。 林明志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 ①109 年7 月31日5 時44分許; ②雲縣○○鎮○○里○○路00號林明志住處前;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④2,000 元。 林明志張進育為如附表二編號5 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由林明志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左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張進育而完成交易。 林明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本案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容 備 註 1 ① 109 年8 月5 日 16時18分38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49至50頁、警卷第56至57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A :喂。 B :喂。 A :嘿。 B :你錢還沒有匯過喔? A :還沒,我晚上給你,我晚上就有。 B :你有我的帳號嗎? A :帳號?我忘記了,我晚上有小姐上班,我就有錢了。 B :ㄟ好幾天了ㄟ。 A :嘿啦,我知道啦,就不方便勒。 B :嘿啦,我人在不舒服,你有帳號嗎?沒帳號喔? A :我不知道ㄟ,你沒有LINE喔? B :嘿啊,我現在沒帳號啊。 A :應該是有帳號啦,你之前有傳給我,應該在訊息裡面啦。 B :嘿啊,因為我發作啊。 A :什麼發作? B :癲癇啦。 A :那要怎麼辦? B :就癲癇發作,現在就軟手軟腳啊。我好幾天沒有,嘿啦。 A :那為什麼會這樣? B :我本來就有癲癇症啊。 A :安那要怎麼辦? B :我想說你有過來要去找我朋友說,不知道有沒有力氣可以過去。 A :是喔! B :可以治暈的,我又沒有必要騙你。 A :你有辦法騎機車出來? B :沒辦法,我現在就坐在家裡附近,有比較好了,在家附近而已,我好幾天沒有出門了,我就是想說要找我朋友啊。 A :我知啦,我想說你有辦法騎出來,我現在要去嘉義,你知道嗎?你若有辦法騎出來全家那。 B :我現在在全家,我在萊爾富這。 A :交流道啦,我是說交流道啦,你聽懂嗎?我要去載小姐,我沒有辦法再轉過去了。我先用一些讓你有力氣啦。 B :喔,好啊好啊!我現在在外面,我在買東西。 A :我怕你危險沒有辦法騎啊。 B :誰不知道危險,我就是現在有辦法,才能騎出來買東西,不然我餓好多天了勒。 A :好啦好啦。 B :你要現在過去喔? A :好啦,我現在馬上出發。 ② 109 年8 月5 日 16時49分30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0頁、警卷第57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縣○○鎮○村里○○○段000 地號。 A :喂。 B :我到了喔。 A :好,我現在才要上大林交流道而已。 B :好。 A :等我一下。 ③ 109 年8 月5 日 17時8 分18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0頁、警卷第57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市○區○○里○○○00000 ○00000號頂樓。 (A 跟B 抱怨B表妹之事。A 跟B 說他到了。) 2 ① 109 年8 月9 日 18時0 分47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1頁、警卷第57至58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B :喂。 A :喂。 B :你可以先拿兩千的證過來給你好嗎? A :你誰? B :我珍ㄟ,阿萍他姐姐啦! A :你講按捺? B :你可以先拿兩千過來給我嗎? A :我也沒有,要去哪裡拿? B :啊? A :我就沒有! B :是喔? A :嘿啊。 B :我想說你有,你先拿一些過來給我說。 A :沒啊,看阿萍那有嗎?她還欠我錢,人家補她,她都裝墊墊。我跟她要,看她有嗎,叫她拿過去給你。她要還我的,你聽懂嘛! B :她,好啊好啊!我明天去跟我朋友拿錢,我再… A :我知啦。有,我叫她先還我,說我要給你的就好了。 B :好啊好啊! ② 109 年8 月9 日 18時46分53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A :喂。 B :喂。 A :嘿。 B :你若到了叫門一下。 A :你湊到多少?你那湊到多少? B :我這兩千啊。 A :好,這樣我處理。這樣我比較好工作,因為你這樣有喔,你知道我能怎樣處理,你知道嗎。 B :我不會讓人家麻煩啦。 A :因為我這樣先去找人,跟人講先讓我拿,我回頭拿給他,你聽懂嘛!這種事是簡單。 B :我的人,你跟我認識多久了。 A :我知啦,我知啦! B :我假日拿不到錢,我還要跟我朋友拿。 A :多拿就比較好工作啦。 (A、B 討論B表妹(阿萍))。 ③ 109 年8 月9 日 20時37分55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A :喂。 B :你還沒有到喔? A :還沒啊!剛拿到而已。 B :喔,好啦! ④ 109 年8 月9 日 21時55分3 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A :喂,出發出發啊! B :喂。 A :嘿,出發啊,還要20幾分啦。 B :喔,好! ⑤ 109 年8 月9 日 22時57分14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1頁、警卷第58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縣○○市○○里○○○街0 巷0 號6樓室內。 A :你準備下來,我到你這邊的萊爾富,在買東西,馬上好啦。 B :好! A :你們這裡的萊爾富,你要下來了。 B :好。 3 ① 109 年8 月17日 18時18分9 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2至53頁、警卷第58至60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666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9至160 頁。 ④基地台位置: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A :安那? B :喂,大胖ㄟ喔? A :嗯! B :我阿姐啊。 A :嘿。 B :你可以先送2,000過來給我嗎? A :我要等一下喔。 B :嘿,我要先跟你差喔,差兩天喔! A :我這樣,我沒啦。我還要去找人ㄟ。 B :嘿啊,差兩天可以嗎? A :我就沒有,我還要去找人,你聽無嗎? B :嗯,找人不行嗎? A :不行啦,我要去找人,我要跟人家差,人家就不給我差啊。 B :喔,好啦。 A :要有現阿才有辦法啦。 B :沒啦,我這沒現阿勒。 A :那要變成怎樣,我要先跟人家拿,回頭再給人家,要差兩天這人家不要啦。 B :兩天人家就不要,就算了啦。 A :嘿啊,人家不要拉,齁。 ② 109 年8 月17日 19時33分35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B :喂。 A :喂。 B :喂。 A :嘿。 B :我要拿兩千。 A :啊?喂。 B :喂。 A :你誰? B :喂。 A :你誰? B :我姐啊。 A :喔!安那? B :馬上。 A :你說安那?我聽無啦! B :兩千! A :你那喔? B :嗯!喂。 A :好啦,我幫你找啦。 B :不要太久啦,太久我不要喔。 A :好啦,馬上幫你辦啦。 B :齁。 A :好! ③ 109 年8 月17日 19時39分39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B :喂。 A :嘿。 B :9 點若不能要,就不要來啦。 A :幾點? B :9 點! A :ㄟ啦,ㄟ到! B :ㄟ到嗎? A :ㄟ! B :啊? A :ㄟ! B :ㄟ到不會到? A :ㄟ啦! B :ㄟ喔? A :嗯! B :好! ④ 109 年8 月17日 20時7 分32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A :喂,嘿! B :你打火機要送過喔! A :你說怎樣? B :打火機! A :打火機? B :嘿! A :你沒喔? B :嘿啊! A :要做好的嗎? B :啊? A :要做好的喔? B :嘿! A :好啦! B :你9 點之前要過喔! A :我現在OK啦,我要過去了。我先幫你用打火機! B :9 點會到喔? A :ㄟ啦ㄟ啦! B :好! ⑤ 109 年8 月17日 20時26分57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A :喂喂喂喂喂! B :到哪裡? A :到大林啊! B :到大林喔? A :嘿! B :阿還要多久才會到? A :就已經出發到大林啊,我催快一點,齁! B :應該會到吧? A :ㄟ啦ㄟ啦! B :嗯! ⑥ 109 年8 月17日 20時42分42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3頁、警卷第61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666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9至160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縣○○鎮○村里○○○段000 地號。 A :喂。 B :喂。 A :嘿! B :要到了沒? A :啊?喂? B :啊?嘿! A :在高速公路上啊! B :啊? A :在高速公路上! B :高速公路,還沒下高速公路喔? A :還沒! B :剩下15分鐘而已ㄟ! A :我就催下去啊,高速公路不知為何走走停停。 B :啊? A :高速公路不知安那,走走停停啦,不知是否車禍還是怎樣! B :喔,我到全家等你啦。 A :哪裡的全家? B :高速公路的全家。 A :好啊,你要去那裡最好啊,我就不用再開進去啦。 B :我現在過去喔? A :好阿好! B :嗯! ⑦ 109 年8 月17日 20時58分12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3頁、警卷第61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666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9至160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A :喂,嘿,下交流道阿喔嘿,你在全家了沒? B :我到了。 A :你到全家了沒? B :嘿啊! A :我到阿,我下交流道啊! B :好! 4 ① 109 年8 月23日 15時28分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4至56頁、警卷第62至65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666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9至160 頁。 ④基地台位置: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A :喂。 B :喂。 A :喂,嘿嘿! B :你可以先幫我。 A :你誰? B :我阿萍她姊姊。 A :嘿,安那? B :你可以先幫我傳2 千? A :嘿,安那? B :最慢禮拜二給你。 A :沒辦法給人家欠啦。 B :啊? A :沒辦法給人家欠啦。 B :是喔? A :嘿啦。 B :我這裡就真的沒啦,不然我不會這樣跟你講啦。 A :我知啦,我若有,我就拿過去啦,等一下看怎樣,我若有,我幫你拿過去啦,沒辦法給人家欠啦。 B :啊? A :我現在還在喬切勒拉。 B :好,麻煩一下! A :不一定有啦,你先不用嘿,你阿萍勒? B :我哪知道。 A :阿萍人勒? B :阿萍剛剛我有打給她,她又不在家阿,我剛聽她說要跟人家拿錢加油,我那知道。 A :拿錢加油。 B :嘿啊!她這樣跟我講的,我也不知啊! A :那ㄟ那! B :她就說要跟人家拿錢加油。 A :嗯! B :我那知道她在弄什麼。 A :我也要跟她討錢啦。 B :要跟她討錢? A :對啊,我要跟她討錢啊。 B :沒啊,我剛剛去她阿嬤那,她還有拿牛奶回來ㄟ啊。 A :拿什麼牛奶? B :拿她阿嬤喝的牛奶啊。 A :整罐的喔? B :整箱的啊。 A :整箱ㄟ,那一箱多少? B :那一箱千五吧!我看她在搬,還說阿萍那麼好,搬兩箱回來給你喔,她說是她朋友寄的啊。 A :她虎尾那個寄ㄟ啊? B :嘿啊!應該是吧!那一箱千五塊,我看她家放兩箱ㄟ阿,那一天去也沒看阿。 A :嗯。 B :我剛打給她,她只有講要跟人家拿錢加油而已啊,剩下的我不知啊,剩下的她就掛掉啦。 A :了解,好。 B :你若有辦法,再先送過來。 A :我等一下,我也是要去找人拿,我也是要去找人啦,你聽懂嗎?找有找沒有,還不知道啦。 B :沒錢不好意思跟我朋友開口啦。 A :我知啦。 B :我沒錢,我要先等我丈夫進去那醫院勒啦。 A :他怎麼還沒進去? B :還沒啊,還在排啊,這幾天就進去啦。 A :喔。 B :最慢下禮拜就進去啊。 A :你嘿勒? B :嗯? A :三樓有嘛! B :嗯。 A :也是要給我整理一下,我看看不太會通。 B :什麼東西? A :三樓啦。 B :三樓喔? A :嘿啦,整理起來放啦。 B :我家三樓本來就是空ㄟ啊。 A :對啊,整理起來。 B :你看你要東曬日西曬日都可以啊。 A :那二合一ㄟ,一個裝房間,一個裝樓下嗎? B :嘿啊,一個一樓,一個二樓嘛!你樓上沒裝住不下去,我沒騙你。真的你樓上… A :裝窗型就好啦。 B :啊? A :用窗型就好啊。 B :嘿啊,你樓上,窗型?我樓上沒窗型ㄟ阿。 A :嗯,沒關係,我再看。 B :我樓上都要裝分離式ㄟ。 A :預防萬一而已啦。 B :我樓上空ㄟ沒差啊。 A :好啊,我知。 B :這是很好躲啦。 A :沒啦,那裡我只有算一處勒,你聽無嗎?我要找好幾處勒啦。 B :喔,我這邊是鄉下地方比較沒差。 A :我知啦,我先來去。 B :你先幫我用一下? A :我現在要去找人啦,找有找沒,不知啦。 B :嘿啊,不然我在一樓,你打過來會打不通,你跟我留訊息,我就知啊。 A :好! B :因為我這訊號很差啊。 A :好! ② 109 年8 月23日 19時51分35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發話) B :喂。 A :嘿! B :你有要拿過來嗎? A :啊? B :有要拿過來嗎? A :還沒,要晚一點! B :要多晚? A :我這不多啦,要晚一點啦! B :啊? A :我這不多啦,要晚一點! B :要晚一點喔? A :嗯! B :你若要過來再打電話過來。 A :好!妳妹剛走而已! ③ 109 年8 月24日 17時16分54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發話) B :0000000000(徐慧君)(受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6頁、警卷第65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666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9至160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市○區○○里○○○街00號7 樓。 B :喂 。 A :喂,我跟你講喔,我現在在嘉義,我現在載小姐來嘉義做工作,我還沒有去處理,身上也只剩下一點點,我先帶給你,你先止一下。 B :好啊! A :我跟你講,你現在騎機車來交流道那,我從嘉義衝過去,你在交流道之前我們約那。我拿過... B :那個全家。 A :嘿!我要馬上回來載小姐。 B :好好,我馬上過去。 A :好! 5 ① 109 年7 月30日 15時34分17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發話) B :0000000000(張進育)(受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9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未顯示)。 B :喂。 A :嘿,阿兄,安那? B :你在我們街上那邊喔? A :(不清楚) B :啊? A :(不清楚) B :什麼啊? A :(不清楚) B :我等一下若過去,你有空嗎? A :你說過去哪?過我那喔? B :我拉,要過去你那邊的時候打給你啊。 A :可以啊,我就下去一下就好,我沒差啊。 B :你算隨時都有空就對啦。 A :沒啦,我還沒有開始約哩,還沒開始約勒,等一下要去哪,我也不知道,所以我也不知道你什麼時候會來啊。 B :沒關係啦,你做你的工作,看怎樣。 A :再打電話聯絡就好啊。 B :你若方便就好啊! A :好。 ② 109 年7 月31日 2 時36分39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張進育)(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9頁、警卷第121 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市○區○○里○○○街00號7 樓。 B :喂。 A :喂。 B :你還在忙啊? A :喂。 B :喂,你還在載小姐啊? A :沒啊,我在嘉義,我找人一下。我馬上回去。 B :多久會回來? A :差不多半小時ㄟ。 B :半小時喔? A :嘿,半小時。 B :要往故鄉那去? A :啊? B :要往故鄉去對嗎? A :沒啊,都可以,看你啊!我是來嘉義找人一下。 B :喔,在家那啊?故鄉那邊? A :沒啊!我現在在嘉義啊! B :沒勒,我叫你準備的,你準備好了沒? A :準備好了,問題我現在來嘉義喔,應該會更好啦。 B :喔,好啦,嘉義的更好勒。你趕快一點,回來打給我。 A :嗯。 ③ 109 年7 月31日 3 時19分 A :0000000000(林明志)(發話) B :0000000000(張進育)(受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9頁、警卷第121 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嘉義縣○○鄉○○村○○○○區0 號樓頂。 B :喂。 A :喂,阿兄,你有在外面? B :嘿啊。 A :開車在外面啊? B :嘿! A :這樣好,我跟你講,我家裡有人來找我,我現在… B :好好,你往故鄉回去。 A :你馬上來喔。 B :好好! ④ 109 年7 月31日 5 時39分35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受話) B :0000000000(張進育)(發話) ①對應: 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37號卷第59頁、警卷第121 頁。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72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57至158 頁。 ④基地台位置:  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A :喂。 B :喂,嘿,走下旁邊喔! A :好好!我下來。 B :趕快。 ⑤ 109 年7 月31日 5 時44分4 秒 A :0000000000(林明志)(發話) B :0000000000(張進育)(受話) B :喂。 A :嘿,現在下去喔。 B :我在對面啊,你老ㄟ勒,趕快開到對面這來,你走過來,你走過來,不然騎車過來啦。 A :好。
附表三、本案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 數量 是否沒收 備註 1 毒品吸食器 1組 否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4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2顆 否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47頁。 3 電子磅秤 2臺 否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37頁。 4 分裝夾鏈袋 1包 否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43頁。 5 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 支 是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41頁。 6 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 支 是 保管字號:本院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於本院卷第31頁;扣案物照片於偵7292卷第39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