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2號
MLDV,110,除,12,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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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周意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7 月 15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 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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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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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發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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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柏智 │ │108年10月17日 │未載 │820,000元 │ │苗栗縣卓蘭鎮三│
│ │ │ │ │ │ │ │和路17之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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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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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