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號
MLDV,110,重訴,9,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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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宋  
被   告 王逢時 

      王乘南 
      王城  
      王銘富 
      王銘桂 
      王地河 
      王銘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
,尚應補繳9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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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