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張德明 被 告 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繼彬 人被 告 李相賢 被 告 陳世昌 被 告 朱滿妹 被 告 楊武雄 被 告 孫清普 被 告 蔡菁驊 被 告 劉子濬 被 告 林佳奇 被 告 福基矽砂法定代理人 徐秋雄 被 告 黃金中 被 告 何星磊 被 告 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 被 告 董良造 被 告 曾增銘律師被 告 林清漢律師被 告 行政院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被 告 前局長朱明昭被 告 現任局長徐景文被 告 賴清亮被 告 戴德潤 被 告 吳鴻吉 被 告 張鑑章 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翁群能被 告 陳律村 被 告 張坤源 被 告 葉日昇 被 告 陳秉彝 被 告 陳信亘 被 告 楊文通 被 告 洪春琇 被 告 宋隆虎 被 告 洪仲輝 被 告 謝國良 被 告 詹桶生 被 告 李仁滿 被 告 李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裁定 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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