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09號
MLDV,110,補,409,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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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洪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洪輝雄 
訴訟代理人 蕭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信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洪信昌之最新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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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