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洪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洪輝雄
訴訟代理人 蕭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信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洪信昌之最新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