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7號
MLDV,110,補,397,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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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許柏浚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宏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6,
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5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3,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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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