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2號
MLDV,110,補,39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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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萬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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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