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萬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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