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1號
MLDV,110,補,391,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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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楊錦英 


      林盈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之標的未載明「縣市」別,應具狀更
  正之。
二、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楊惠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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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