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祥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何祥源、鄧**、鄧**、何**、何**、何**之最新戶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就上開土地並無所有權應有部分,則其聲明請求分
割上開土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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