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78號
MLDV,110,補,378,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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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祥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何祥源、鄧**、鄧**、何**、何**、何**之最新戶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就上開土地並無所有權應有部分,則其聲明請求分
  割上開土地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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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