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恭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541 建
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李瑞恭、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湯**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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