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9號
MLDV,110,補,309,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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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文宣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魏元崧即魏文英之被繼承人魏建珍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000 ○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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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