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4號
MLDV,110,補,294,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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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徐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逢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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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