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盜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6號
MLDV,110,補,256,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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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張瑞璘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明光間請求返還盜贓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請求返還之台灣櫸木其客觀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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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