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牛偉倫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2,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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