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8號
MLDV,110,補,24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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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牛偉倫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2,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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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