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肇育
訴訟代理人 徐崧喬
被 告 林富雄
林昌信
林昌南
林昌乾
林明雙
林明德
林東鋐
黃宇鴻
林昌鎮
林萬迪
林萬岳
林訪賢
林素君
林昌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予以分割。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3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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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興埔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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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17-1 │180.97㎡ │7,500元/㎡ │1280分之8 │8,4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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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17-2 │1055.3㎡ │7,500元/㎡ │1280分之1 │6,1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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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19 │896.64㎡ │7,500元/㎡ │1280分之1 │5,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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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20 │40.54㎡ │7,500元/㎡ │1280分之31 │7,3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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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21 │854.2㎡ │7,500元/㎡ │1280分之1 │5,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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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22 │1,119.29㎡│7,500元/㎡ │1280分之1 │6,5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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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23 │9.52㎡ │7,500元/㎡ │1280分之134 │7,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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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46,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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