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6號
MLDV,110,補,206,202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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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肇育 
訴訟代理人 徐崧喬 
被   告 林富雄 

      林昌信 



      林昌南 

      林昌乾 

      林明雙 

      林明德 

      林東鋐 



      黃宇鴻 
      林昌鎮 



      林萬迪 

      林萬岳 
      林訪賢 

      林素君 

      林昌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予以分割。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3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編│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興埔段) │     │      │      │    │
├─┼───────────┼─────┼──────┼──────┼────┤
│1 │1217-1        │180.97㎡ │7,500元/㎡ │1280分之8  │8,483 元│
├─┼───────────┼─────┼──────┼──────┼────┤
│2 │1217-2        │1055.3㎡ │7,500元/㎡ │1280分之1  │6,183 元│
├─┼───────────┼─────┼──────┼──────┼────┤
│3 │1219         │896.64㎡ │7,500元/㎡ │1280分之1  │5,254元 │
├─┼───────────┼─────┼──────┼──────┼────┤
│4 │1220         │40.54㎡  │7,500元/㎡ │1280分之31 │7,364元 │
├─┼───────────┼─────┼──────┼──────┼────┤
│5 │1221         │854.2㎡  │7,500元/㎡ │1280分之1  │5,005元 │
├─┼───────────┼─────┼──────┼──────┼────┤
│6 │1222         │1,119.29㎡│7,500元/㎡ │1280分之1  │6,558元 │
├─┼───────────┼─────┼──────┼──────┼────┤
│7 │1223         │9.52㎡  │7,500元/㎡ │1280分之134 │7,475元 │
├─┴───────────┴─────┴──────┴──────┼────┤
│                               合計│46,3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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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