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1號
MLDV,110,補,20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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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楊文章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楊文旗 
      楊朝琛 
      楊朝明 
      邱基龍 
      周丁炎 
      周丁財 
      周丁科 
      周丁旺 
      周賢德 
      周秀珍 
      周秀琴 
      周秀美 

      周秀珠 
      周秀瓊 
      吳玉美 
      李佳龍 

      李佳琪 

      鄧李玉蓮

      李玉玲 

      李煥能 
      黃美紅 

      李宗錡 
      李文達 
      李玉環 

      李玉琴 

      李玉燕 

      鄭崇文律師即池李玉棠之遺產管理人

      李玉君 

      李玉蓉 

      吳李玉如

      李藍滿妹

      李文良 

      李文川 

      李文麗 

      李文芳 

      李文意 

      羅温寶妹
      羅順松 
      羅順源 
      羅玉秀 

      羅玉蘭 
      羅勲衡 
      邱榜榮 
      邱麗卿 

      邱麗敏 

      黃秀枝 

      詹坤達 

      詹宗祥 

      詹玉如 

      詹侑蓉 

      詹昭鎣 

      詹招英 
      詹美英 

      楊劉愛 

      楊文霖 

      楊裕豐 

      楊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
  6 萬5,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73 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 萬2,583 元,尚應補繳990 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通霄鎮北梅段)│ (㎡) │ (元/ ㎡) │部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379地號土地   │26,032.59 │      │115/1920│ 106 萬0,286 元 │
├──┼───────────┼─────┤  680元  ├────┼────────┤
│ 2 │   381地號土地   │ 1,232.01 │      │ 47/192│  20萬5,078 元 │
├──┴───────────┴─────┴──────┴────┼────────┤
│                             合 計│ 126 萬5,364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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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