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練義鈞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鍾龍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劉添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繼承人林王盡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