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號
MLDV,110,補,113,202103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正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孫正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