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正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孫正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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