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121號
MLDV,110,苗簡,121,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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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江文德 

被   告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原告僅 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5,350 元, 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10 年1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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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