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6號
MLDV,110,繼,6,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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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明正 

相 對 人 趙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趙美惠之住所地位在基隆市 ○○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0 號,有戶籍謄 本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 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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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