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42號
MLDV,110,司促,1642,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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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劉煜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9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10月16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363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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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