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7號
MLDV,110,司促,154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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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羅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
     ,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
     21,07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9,668元整(已到期之
     本金19,66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
     11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
     其中已到期之利息815 元、違約金雜費計593 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
     別循環利率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俊明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3988元│     │年 03月 04日│      │六六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羅俊明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
│  │8396元│     │年 03月 04日│      │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羅俊明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284元│     │年 03月 04日│      │       │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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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