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聰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萬
元整,其中26萬元為消費借款,1 萬元為循環動撥額度
,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 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
8.88% 、16.88%計付。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
96年2 月9 日,其餘欠款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㈡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
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聰仁 │民國96年2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90578│ │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聰仁 │民國110年7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58782 │ │20日起 │ │ │
│ │元 │ ├──────┼──────┼───────┤
│ │ │ │民國96年2月1│民國110年7月│年息16.88% │
│ │ │ │0日起 │19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聰仁 │民國96年3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0578│ │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郭聰仁 │民國96年3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782 │ │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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