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品如
鄧璍鈞
詹如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資等調
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品如請求相對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2,800 元,聲請人鄧璍鈞請求相對人給
付15萬3,000 元,聲請人詹如萍請求相對人給付8 萬2,800 元,
調解標的金額為31萬8,600 元【計算式:8 萬2,800 元+15萬3,
000 元+8 萬2,800 元=31萬8,6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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