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孫蔡彩雲
孫騰崑
孫騰堡
孫騰海
孫騰源
孫茄綾
鄭孫梅雀
孫茂隆
孫茂森
張孫梅香
莊春鵑
孫偉翔
孫偉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孫啟三
孫啓賢
孫啓堂
訴訟代理人 李瑞琴
被 告 孫金菊
孫啓榮
郭孫梅桂
郭松鈞
郭文忠
郭文棋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松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郭松均於先前言詞辯論稱將補正其子女郭文忠及郭文棋之委
任狀,然僅補正郭文棋之部分,本院雖函催其補正郭文忠部 分委任狀,惟迄今仍未補正,請儘速補正到院,以利程序之 進行。
三、被告孫啓堂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提及原告主張借名登記 有無時效消滅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314頁),是否為提 出時效抗辯之意?
四、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