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73號
MLDV,109,補,1573,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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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建榮 

      劉富城 

      劉林鳳梅
      劉秀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
第4 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
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
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
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
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
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
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
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
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
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訴外人劉清吉之遺產所為分割
繼承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劉富
城應塗銷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
劉建榮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萬8,63
0 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6萬4,243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遺產之價額53萬8,63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編│   劉清吉之遺產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被告劉建榮之│  價  額  │
│號│             │ (元/㎡) │(㎡)│    │應繼分比例 │(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1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    │3 萬1,000 元│46.76 │    │      │36萬2,390 元 │
│ │374 地號土地       │      │   │    │      │       │
├─┼─────────────┼──────┴───┤ 全部 │      ├───────┤
│2 │門牌:苗栗縣頭份市田寮里8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    │      │8 萬3,325 元 │
│ │鄰永貞路1 段260 號之建物 │屋稅課稅明細表記載總│    │      │       │
│ │             │現值為33萬3,300 元 │    │      │       │
├─┼─────────────┼──────────┼────┤  1/4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          │    │      │  5,415 元 │
│ │局郵政存簿儲金2 萬1,661 元│          │    │      │       │
├─┼─────────────┼──────────┤    │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          │    │      │8 萬7,500 元 │
│ │局定期儲金35萬元     │          │    │      │       │
├─┴─────────────┴──────────┴────┴──────┼───────┤
│                                  合 計 │53萬8,63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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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