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309號
MLDV,109,苗簡,309,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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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複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劉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已有變更,原告 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原告訴訟代 理人迄未提出原告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故原告訴訟代理 人、複代理人均非合法代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原告以許鉦漳為法定代理人 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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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