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博皓
訴訟代理人 莊慧娟
原 告 陳玟君
訴訟代理人 趙盈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陳碧霞
陳昭君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鍾雪景
被 告 陳婷君
訴訟代理人 陳祁
被 告 陳金梅
陳泰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補字第18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惟被告陳昭君、陳佩君、
陳婷君、陳泰源及訴外人鍾雪景主張遺產中之苗栗縣○○鄉 ○○○段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係借名登記於 被繼承人陳運春名下,並已對原告陳玟君、陳博皓及被告陳 碧霞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有起訴狀及民事查詢單等在 卷足參,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需以上開民事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同意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